陰環(huán)罰字 [2018]20號
瀘州盈輝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述輝
地? 址:華山火車站貨場
本機關于2018年9月14日對華山火車站貨場瀘州盈輝商貿有限公司堆煤場地進行了現場檢查,發(fā)現你華山火車站貨場瀘州盈輝商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環(huán)境違法行為:
你華山車站正北方向編8貨場瀘州盈輝商貿有限公司堆存的大量燃煤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照片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陰環(huán)罰告〔2018〕20號)告知你瀘州盈輝商貿有限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我局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堆放的燃煤及煤矸石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于2018年9月18日前整改完畢。
2、處貳萬元罰款。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賬戶全稱::陜西省非稅收入待解繳科目? 開戶行:中國銀行渭南分行?? 賬號:9164280018535022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渭南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華陰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華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華陰市環(huán)境保護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