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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陰市民政局 華陰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華陰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華陰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時間:2023-05-18 16:49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華陰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執(zhí)行。


華陰市民政局                  華陰市財政局

2023年4月24日

華陰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xiāng)居民臨時救助工作,妥善解決城鄉(xiāng)群眾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兜住民生底線,發(fā)揮臨時救助救急解難的重要作用,根據《陜西省臨時救助工作規(guī)程》和《渭南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政府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

第三條  臨時救助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公開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統(tǒng)籌本市的臨時救助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審核確認,委托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較小金額或情況緊急臨時救助。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以及市民政部門委托的審批職能,并合理給予救助,做好檔案保存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困難對象發(fā)現、情況核實、信息報送、宣傳公示等工作,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對象范圍

第五條  適用對象。

(一)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個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1.遭遇急難型困難的家庭。因火災、交通事故、工傷事故、溺水、觸電、礦難、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或遭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難的家庭。因自負醫(yī)療費、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yǎng)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脫貧戶、監(jiān)測對象(脫貧不穩(wěn)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fā)嚴重困難戶)及其他困難家庭。

3.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fā)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4.對因子女就學、疾病治療、解決住房問題過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難的特困供養(yǎng)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脫貧戶、監(jiān)測對象(脫貧不穩(wěn)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fā)嚴重困難戶)。

5.市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對象。

適用于因教育、醫(y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驟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門診支出的醫(yī)療費用,在扣除城鄉(xiāng)居民醫(yī)保、大病保險、醫(yī)療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含申請之日前自然年度內),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支出)

(二)根據困難情形實施分類救助,具體分為五類對象:

第一類對象:特困供養(yǎng)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

第二類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三類對象:低保邊緣家庭、脫貧戶、監(jiān)測對象(脫貧不穩(wěn)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fā)嚴重困難戶);

第四類對象:除第一、二、三類對象以外的因突發(fā)事件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市戶籍人員或持有本市居住證的人員;

第五類對象:突發(fā)意外事件發(fā)生在我市,非我市戶籍人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1.申請人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

情況的;

2.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3.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

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

4.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

難的,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拒絕管理機關核查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6.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在12個月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的。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七條  依申請受理。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遭遇緊急情況可直接向急難發(fā)生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主動發(fā)現受理。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救助管理機構在發(fā)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或在低收入人口監(jiān)測預警平臺收到支出型對象預警后,應主動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協(xié)助其申請臨時救助。

鼓勵、幫助困難群眾通過陜西民政“e救助”、“渭南民政”救助平臺申請臨時救助。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八條  急難型對象的審核確認和救助。

急難型對象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本人簽署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申請人因特殊情況不愿或無法承諾的,應提交急難情形證明材料。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報市民政部門或通過鎮(zhèn)(街道)審批權限在48小時內先行救助,并在緊急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xù)。

對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堅持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協(xié)助申請人向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

對于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突發(fā)公共事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可在政策銜接過程中,對基本生活困難的群眾視情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九條  支出型對象及其他困難對象的審核。

原則上申請人家庭12個月內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申請地最低生活保障財產有關規(guī)定。申請前6個月內,申請人家庭扣除自負醫(y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請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戶籍簿、身份證及居住材料;

(二)收入、財產、支出等佐證資料;

(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四)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五)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所有資料;對明顯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收齊申請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必要時,在村(居)黨支部、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

申請臨時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yǎng)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不需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須支出情況。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等情況,提出是否給予臨時救助的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7天。公示內容為申請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數、申請事由、擬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數額、監(jiān)督舉報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

公示期有異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重新調查核實。

第十條  支出型對象及其他困難對象的確認和救助。

公示結束后無異議,救助金額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給予救助,并每月向市民政部門備案;救助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報市民政部門確認并救助。

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的困難群眾,可視情先給予臨時救助,緩解其暫時生活困難,再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核確認,將符合條件的納入相應救助范圍,救助從受理到確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fā)放臨時救助金。急難型救助對象,根據具體情形,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必要時,可直接發(fā)放現金。

支出型及其他困難救助對象,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fā)放到位。

(二)發(fā)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發(fā)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發(fā)放實物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視情況提供轉介服務,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yī)療、教育、住房、就業(yè)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fā)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yè)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市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轉介。對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視情況提供上門服務。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不超過12個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乘以臨時救助標準計發(fā)。

(一)急難型救助

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身亡、傷殘,家庭財產受損失嚴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按以下標準救助:

1.第一、二、三、四類救助對象因意外事件導致家庭主要勞動力1人及1人以上死亡的,按6-12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導致家庭主要勞動力2人及2人以上傷殘的,按4-6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導致家庭主要勞動力1人傷殘的,按3-4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2.因火災且家庭財產損失經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評估,財產損失率達到50%以上的第一類對象,按3-8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財產損失率達到50%以上的第二類對象,按3-6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財產損失率達到50%以上的第三類對象,按3-5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財產損失率達到50%以上的第四類對象,按3-4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3.第五類救助對象因突發(fā)意外事件發(fā)生在我市的,按3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則。

(二)支出型及其他困難對象救助

1.第一類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中特困供養(yǎng)對象按照“三重保障”制度規(guī)定及其他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yǎng)經費予以支持(年度救助限額不超過特困供養(yǎng)對象基本生活標準),剩余費用可通過臨時救助予以救助;救助對象中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按照“三重保障”制度規(guī)定及其他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可通過臨時救助予以救助。

2.第二類救助對象

個人自付費用在5000元(含)以下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鎮(zhèn)(街道)審批權限審核審批。

(1)個人自付費用在5000元-10000元(含),救助金額按照3-4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2)個人自付費用在10000元-20000元(含),救助金額按照4-5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3)個人自付費用在20000元-30000元(含),救助金額按照4-7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4)個人自付費用在30000元以上,救助金額按照4-12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3.第三類救助對象

個人自付費用在10000元(含)以下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鎮(zhèn)(街道)審批權限審核審批。

(1)個人自付費用在10000元-20000元(含),救助金額按照3-4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2)個人自付費用在20000元-30000元(含),救助金額按照4-6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3)個人自付費用在30000元-40000元(含),救助金額按照4-8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4)個人自付費用在40000元以上,救助金額按照4-12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4.第四類救助對象

個人自付費用在10000元(含)以下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鎮(zhèn)(街道)審批權限審核審批。

(1)個人自付費用在10000元-20000元(含),救助金額按照3-4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2)個人自付費用在20000元-30000元(含),救助金額按照4-5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3)個人自付費用在30000元-40000元(含),救助金額按照4-6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4)個人自付費用在40000元以上,救助金額按照4-12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5.對學前教育階段的學生和接受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不含研究生、軍校生)期間,經教育資助、其他社會幫扶后,仍無力承擔就學相關基本費用,救助金額不高于學費住宿費與享受資助的差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每年給予一次性5000元-8000元救助,第三、四類救助對象每年給予一次性3000元-5000元救助。

6.因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和個人,經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后,根據家庭困難程度給予3000元以下救助。

第十三條  對特殊事件、特殊對象的救助,應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市社會救助聯(lián)席會議確定具體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

第六章  公示和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實施完畢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月,公示內容為救助對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數、申請事由、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數額。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檔案資料,參照《渭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檔案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六條  市財政分擔比例參照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向市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一定資金預付額度,作為臨時救助備用金,用于緊急情況下臨時救助資金支出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的臨時救助資金支出。

市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對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儲備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tǒng)籌使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九條  市民政部門可以將臨時救助中的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應加強救助對象需求與社會慈善資源的對接,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形成社會幫扶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

第九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應發(fā)揮“12345”政務服務熱線作用,暢通社會救助求助、信訪、舉報、監(jiān)督渠道,利用社會救助微信公眾號、門戶網站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開臨時救助實施情況,報告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便民中心等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臨時救助對象資格條件、救助標準、申請受理及審核確認工作流程及咨詢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申請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由市民政部門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追回非法所得救助款物,并協(xié)調本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將該對象相關信息記入個人征信系統(tǒng)。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偏差或探索創(chuàng)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追責。

第二十四條  對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fā)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以及在臨時救助審核確認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有效期5年,自2023年5月24日施行,2028年5月24日自行廢止。原《華陰市民政局 華陰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華陰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陰政民發(fā)〔2022〕23號)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華陰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網絡編輯: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