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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陰市人民政府關于華陰市行政區(qū)域內禁售禁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來源:華陰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時間:2023-10-28 18:46

為有效減少大氣污染,提升空氣質量,營造綠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渭南市2023年空氣質量改善進位方案》(渭市字[2023]5號)《華陰市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guī)定》(陰政辦發(fā)[2021]5號)《華陰市2023年空氣質量改善行動計劃》(陰字[2023]20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二、自2023年11月1日起,華陰市行政區(qū)域內全面禁售禁放煙花爆竹。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在華陰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對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市應急管理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沒收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對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八、各鎮(zhèn)(街道)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發(fā)現違規(guī)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立即予以制止;市教科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jiān)管局、城管執(zhí)法局、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等部門要落實行業(yè)監(jiān)管責任;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yè)主委員會和物業(yè)服務組織,要加強禁售禁放宣傳,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及時依法查處。

九、廣大群眾要切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guī)定,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采購、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為全市社會公共安全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工作作出貢獻。(舉報電話:華陰市公安局0913-4612465、華陰市應急管理局0913-4625919)。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所發(fā)文件與本通告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特此通告

華陰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8日